非常感谢吴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近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破产咨询公司”“债务清算机构”等中介组织,声称可以“保证成功”办理个人破产并收取高额费用。对此,我们郑重声明并提醒大家:
一是根据《条例》及相关文件,厦门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牌子)是我市承担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的官方机构,对外提供的咨询辅导、债务清理等服务均不收取费用。二是个人破产案件能否立案受理、债务人后续能否免除剩余债务,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无权也无法做出“包成功”的承诺。
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政策规定,请务必通过厦门司法行政网、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权威渠道查询核实。希望广大市民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非官方提供的信息或者承诺,提高警惕,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财产安全。
最近看到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宣传可以代办个人破产申请,收费很高,还声称“保证成功”,这些是正规渠道吗?
不是的,并不是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就一定能够免除剩余债务。《条例》严格设定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金、抚养赡养费、员工工资、债务人故意隐瞒的债务、所欠税款、因故意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款、罚金等10类债务不得免除,必须继续清偿,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不得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形,主要针对债务人自身的不诚信或者不当行为,如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因奢侈浪费或者赌博等产生主要债务、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破产前因拒不执行判决受过刑事处罚等。
是不是只要我申请个人破产后肯定就能免除剩余债务了?
《条例》明确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破产信息。这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防止破产欺诈,确保个人破产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机制。目前,公众可以通过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等。
个人破产信息会公开吗?如何查询相关破产信息?
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咨询辅导服务。目前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现场咨询:可前往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2号海西金谷广场T2号楼2楼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对外开放。
二是电话咨询:服务热线0592-2367397,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我想去破产事务管理局咨询,需要预约吗?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什么?咨询收费吗?
申请个人破产确实会在一定时期内对个人的社会及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这是督促债务人认真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措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在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在消费、出行等方面会受到限制,例如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等。
我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因经营失败负债,如果申请个人破产,对我今后的出行、工作会有哪些影响?
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个人破产绝不是“欠债不用还”,更不是“逃废债”的工具。个人破产制度只能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提供债务纾缓或者减免的机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要积极偿还债务,争取债权人的谅解和支持。针对社会担忧的“逃废债”问题,《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建立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对债务人形成有力制度威慑,真正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个人破产是不是等于欠债不用还了?
好的,谢谢吴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宣传引导,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真正落地见效。
四是府院协同紧密。我们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建立了常态化会商机制,确保破产事务管理与司法审判程序有序衔接,共同推动个人破产案件依法办理。
三是运行成效明显。个人破产制度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华网、人民网、福建电视台、福建法治报、厦门日报等20余家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集中报道,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正在逐步提升。
二是服务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已受理现场、电话和线上咨询超千人次,出具辅导报告30余份,协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6宗、受理3宗,实现个人破产从制度设计向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
一是机构运行顺畅。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已于11月1日正式对外启动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工作,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设立实体服务窗口和咨询辅导室,配备专业工作团队。结合我市破产管理实际,研究出台《厦门市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规程》《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等配套制度。开发建设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推动个人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
《条例》施行以来,各项工作平稳运行,基本实现了“开门稳”。
《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的实施情况如何?
第二,关于申请基本流程。
一是如果是债务人,符合《条例》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债务人应先向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提出咨询辅导申请,完成辅导并获得相应报告后,方可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提出申请。
二是如果是债权人,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提出申请。
好的,我重点介绍一下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一,关于申请条件。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根据《条例》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债务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一是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
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是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的,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最关心的应该就是如何申请个人破产。能否请您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四是机制创新,强化“实施保障”。《条例》明确了“破产司法审判”与“破产事务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破产事务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在协调各方资源、提升监管质效方面的制度优势。
三是程序创新,提升“运行效能”。《条例》优化破产程序设置。构建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衔接与转换机制,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制度效能;设立简易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程序,降低程序运行成本。
二是制度创新,提供“多元供给”。《条例》创设了多项特色制度。创设破产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程序,为债务人寻求破产救济提供法律服务;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健全个人破产制度链条。
《条例》共16章189条,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其主要亮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创新”。
一是理念创新,突出“全面保护”。把“保护”写进《条例》名称,平衡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通过豁免财产和剩余债务免除制度、信用修复机制等,切实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通过破产信息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能否请您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亮点?
四是改革意义。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是落实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三是社会意义。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关怀,帮助其摆脱债务枷锁、重拾生活信心,同时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防止“逃废债”,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经济意义。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稳定性。
《条例》的出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是法治意义。《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实践,也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厦门方案”。
《条例》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与民生需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部分自然人因经营失败、生活变故等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缺乏合法的债务纾解渠道。制定一部既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又具有厦门特色的个人破产法规,有助于帮助这部分债务人摆脱困境、实现再生,同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依法退出、重新出发的法治路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秩序,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条例》的出台: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先行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谢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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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厦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局长吴涛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