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供应链的重要部署,2021年3月,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13号),决定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基础上,正式启动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并公布了包括厦门在内的第一批10个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94家示范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提升我市供应链核心竞争力,在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出台了《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目标是通过《若干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供应链发展水平,从物流、信息、金融、科技、平台、人才等各方面进行激励,争取将我市建设成为供应链标杆城市。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立足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工作任务和我市实际,包括6个方面17条具体措施。政策措施较全面地覆盖了促进供应链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平台建设、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及人才激励方面着力较多。17条措施中有9条为今年之前出台的政策条款,其余的8条为今年新出台或本次新出台政策,或者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作了优化。这8条分别为第1-2条、第4-7条、第11条及第15条。
三、具体条款
(一)鼓励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及实验室建设。支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其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支持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项目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解读:本条为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号)相关内容。对供应链数字平台及实验室予以补助或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开展。
(二)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支持数字化重大项目投入,推进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解读:本条为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厦国资产业规〔2022〕103号)相关内容。国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投入在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加回,具体由市国资委开展。
(三)推进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支持供应链企业进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按规定经评审通过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按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解读:本条为202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相关内容。该项目为评审类项目,根据平台投入情况进行补助。具体由市交通局开展。
(四)鼓励引进市外供应链企业。鼓励本市以外的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在本市设立供应链企业,设立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百亿以上的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解读:本条为本次新出台的政策。目的在于吸引本市以外的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在本市设立供应链企业,做大我市销售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开展。
(五)支持设立供应链投资及增信基金。支持供应链企业汇聚全社会优势资源和产业资本设立供应链投资基金,投资供应链上下游和并购海内外资源资产。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与银行合作设立厦门供应链增信基金,加大增信基金对供应链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中小微供应链企业信用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解读:本条旨在充分发挥增信基金功能,根据实际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对供应链的赋能作用。具体由市财政局开展。
(六)助力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发挥现有产业引导基金和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作用,聚焦本市供应链企业发展,对投资或引入供应链企业的基金,给予适当激励,在计算基金返投金额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解读:本条主要为《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投资国企子基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对投资或引入供应链企业的基金,给予适当激励,在计算基金返投金额时予以适当倾斜,具体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
(七)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由“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国家供应链示范企业自建供应链平台、银行自建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解读:本条为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号)相关内容。《若干措施》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国家供应链示范企业自建供应链平台。具体由市商务局开展。
(八)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供应链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的供应链产品和服务,对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性的供应链金融平台积极推荐参与本市金融科技项目评选,获评优秀项目的,给予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解读:本条为2020年出台的《关于印发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7号)相关内容。支持供应链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供应链金融平台,优秀平台核心团队可获奖励。具体由市金融监管局开展。
(九)加大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创新“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加大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物流服务贸易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厦门自贸委)
解读:本条为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厦银保监发〔2021〕68号)相关内容。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加大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物流服务贸易覆盖面。具体由厦门银保监局等单位开展。
(十)支持开展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按照1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2%给予补助,单船融资租赁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港口局、市财政局)
解读:本条为2020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港规〔2020〕1号)相关内容。本市融资租赁机构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按照1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2%给予补助。具体由市港口局开展。
(十一)强化供应链人才激励。供应链示范试点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所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分配,可用于企业高管和骨干员工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解读:本条参考《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建规〔2022〕4号-筑)等文件制定。企业通过《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号)获得的相关扶持资金可用于奖励高管及骨干员工。具体由市商务局开展。
(十二)简化供应链国企人才出国(境)审批。供应链国企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备案,同时简化任务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台港澳办、市国资委)
解读:本条为2019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手续的通知》(厦政外综〔2019〕82号)相关内容。供应链国企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可根据该文件简化手续。具体由市外办等单位开展。
(十三)培育供应链物流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供应链物流服务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与带动效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解读:本条为202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相关内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具体由市交通局开展。
(十四)支持供应链物流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发展供应链物流服务与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产业高端资源要素聚集。对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在本市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解读:本条为202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相关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根据其年物流营业收入给予分档奖励,具体由市交通局开展。
(十五)推动发展供应链物流新模式。进一步推动“水路运抵、水路提离”模式业务开展,对在厦门港完成水路运抵、水路提箱业务的运营商进行奖励,符合条件的按重箱运量的存量给予50元/TEU奖励,增量给予150元/TEU奖励。(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解读:本条为新增政策。根据《厦门港2022-2024年港口集装箱业务扶持政策》及其细则进行奖励。具体由厦门港口局开展。
(十六)优化供应链国企资产结构。支持国企改革与资产重组,以注入资产等方式增加净资产,优化供应链企业资产结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解读:本条为《厦门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相关内容,根据市里安排及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国资委等开展。
(十七)支持供应链企业上市。对供应链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解读:本条为2021年出台的《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相关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供应链企业予以奖励。具体由市金融局开展。
四、解释权及有效期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本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但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其他项的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厦门市商务局
联系人:罗健鹏,电话:2855858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07.2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