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空前重视
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工作与新发展理念。一是强调知识产权五大关系。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贺信强调新发展理念。2021年习近平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的贺信内容中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勇立潮头、勇毅前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出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3.《“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出台。2021年10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二)厦门重视知识产权与创新工作
1.地方性立法保障。2020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12月,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2022年8月厦门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
3.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地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7月,厦门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厦门市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系所有副省级城市中首例。
二、目标任务
(一)鼓励市场主体增强创新与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意识,提升厦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通过发挥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制度作用,评出厦门市高质量专利奖项,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厦门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进展
2023年5月下旬启动制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于2024年3月形成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24年4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与原《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较,本次修订幅度大,原《办法》包括总则、奖项授予条件、奖项的申报和评选、监督管理共四章十八条,新《办法》包括总则、奖项设置与评选标准、申报与评选、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九条。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同之处
一是调整政策奖励导向。原《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新《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鼓励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新《办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增加“管理”“服务”的规定;根据2022年8月厦门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实际,增加“提升”“结合实际”的规定,并将专利奖政策宗旨定位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将原《办法》第一条“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表述删除,区别奖励政策宗旨与奖励对象,以更符合《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是大幅提高特等奖奖励金额。原《办法》第九条规定“市专利奖特等奖1项,必须为发明专利,奖励金额为50万元”,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市专利奖特等奖1项,从发明专利中评选产生,奖励100万元。新《办法》规定特等奖奖金翻倍,对评出的市专利奖特等奖给予重奖,既是对获奖专利质量的肯定,又突出市专利奖的权威性,体现市政府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与决心。
三是优化设置奖项数量与奖励金额。新《办法》优化设置市专利奖的奖项数量与奖金,主要体现在删除部分奖项,提高保留奖项的奖金。删除原《办法》“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5万元”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3万元”的规定,除大幅提高市专利奖特等奖奖金外,明显增加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奖金。原《办法》第九条规定:市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银奖、外观设计优秀奖共7个奖项,每项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评满所有奖项数量为42项,评满所有奖项奖励金额共为341万元。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市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银奖共5个奖项,每项奖励金额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评满所有奖项数量为15项,评满所有奖项奖励金共为390万元。上述奖项数量与奖励金额设置优化立足于专利奖质量而非专利奖数量,高质量发展导向明显,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体现专利奖的权威性,促进高质量发展,新《办法》还规定申报项目达不到市专利奖评奖标准的,当年奖项可以空缺,确保专利奖的质量。
四是明确不同类型专利评奖标准。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指标和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指标,同时确定各评价指标所占权重。在评价指标方面,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除了都要符合专利质量、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指标侧重技术先进性,外观设计专利侧重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新《办法》设置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所占权重为35%,专利质量、技术先进性、设计要点及理念的所占权重均为25%,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所占权重均为15%,评奖标准更为清晰,便于专家科学、合理、公正评审。
五是明确申报市专利奖应具备的条件。新《办法》规定申报市专利奖的申报人、申报的专利应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为避免出现纠纷及损害有关专利权人的利益,明确申报人须为专利权人,同一专利项目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二是明确申报的专利授权的时间节点为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报专利的范围则包含已解密的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三是为将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质量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规定申报的专利应符合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在申报截止日前不存在专利权属等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受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四是强调申报的专利应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未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未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能申报市专利奖;五是明确兜底条款,实践中申报人如有严重违法失信等不适合申报情形的也不能申报市专利奖;六是为避免重复奖励,规定已获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项目不再参评市专利奖。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在申报市专利奖应具备的条件方面更科学、全面以及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规定。
六是增加“推荐人”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专利权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可以提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第一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第一设计人,专利权人所在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意见,上述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可以作为评审参考,该规定进一步发挥专家作用,引导各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创新与知识产权工作。
七是规定评审机构及奖励公示。市专利奖作为市政府奖权威高,为保障专利奖评奖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接受社会监督,新《办法》规定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规定设立专业评审组,并明确上述机构职责,例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专利奖评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办公室制定专利奖评奖工作方案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等规定,确保参评专利的初评、审议和评定工作有效保质、符合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和评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推荐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名称与国家专利奖、省专利奖的评审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同时明确奖励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程序性规定更为具体。
八是明确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获得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及标准。一是经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或者以其他方式推荐并报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获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才给予配套奖励。二是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照市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金;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金;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二等奖给予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二等奖给予奖金。与原《办法》相比,由于新《办法》不再设市专利奖三等奖,因而取消了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配套奖励。
九是加强对专利奖申报及评审工作监督。一是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或者协助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奖品,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参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泄露评选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相同之处
新《办法》沿用原《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评奖遵循原则、奖励金发放、网上系统自主申报、专业评审组初评与奖项评定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二)拟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请关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通知。
七、关键词诠释
关键词: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丽霞 联系电话:0592-5039752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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