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是鼓浪屿多元文化的载体。鼓浪屿申遗期间制定并于2017年4月经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55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于2022年4月到期。原《管理办法》为鼓浪屿成功申遗及之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期间共有12处核心要素完成保护修缮,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更新内容、原《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启动此次修订。
二、目标任务
修订《管理办法》旨在于明确核心要素各责任方权利义务、出台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核心要素的保护力度,为核心要素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工作进展
鼓浪屿管委会启动修订以来,多次与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反复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9家相关单位、3位业内专家意见,通过鼓浪屿管委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2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对各相关单位、各专家和公众意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和细致修改,经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本次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及其各责任主体;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53个具备代表性的建筑物和文化遗址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历史核心要素的责任人、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保护管理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要求。共分五章三十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制定依据、核心要素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核心要素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职责和有关经费来源。
第二章是核心要素保养维护与修缮。明确核心要素保养维护与修缮的定义、责任人实施核心要素保养维护与修缮的职责和要求、有关补助政策等。
第三章是核心要素的保护与利用。明确核心要素的保护与利用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本次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近期更新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等,对文件措辞、引用政策予以规范和整合。如根据最新文物工作要求替换原文物工作方针、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更新文物保护工程定义、删除申遗期间使用的租赁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以奖代补”政策条款、将部门职责整合至第一章总则中等;
二是根据原《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予以完善。如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该条款为申遗期间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申遗各项准备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晰,承担监管责任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同时作为实施主体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为进一步明晰核心要素责任人责任,在此次修订中删除委托修缮相关条款,突出鼓浪屿文保机构监管职责,统一由责任人修缮,视保护级别给予补助,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同一修缮工程分别补助建安工程费用经审核最终结算价的80%、50%和30%(含国家、省、市、区拨付的各级补助资金);
三是完善精简措辞、整合部分条款。根据鼓浪屿实际,结合行文逻辑、语序,对部分条款作完善或精简措辞。
六、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申请修缮补助流程。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若要申请核心要素修缮补助,需在修缮前提出补助申请,方便鼓浪屿文保机构指导核心要素责任人按照遗产地保护要求开展修缮工作,同时方便提前安排预算;
二是通过合作、租赁等方式使用核心要素的,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核心要素保护职责,涉及对公众开放的,还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
七、关键词诠释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中的51组代表性历史建筑和2处代表性文化遗址;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责任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保养维护:针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的巡视检查、保洁和小修保养;
修缮:为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核心要素相关政策咨询联系人:陆炜平,联系电话:0592-2065230,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工作时间,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季工作时间,10月至次年5月)。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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