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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6-17 20:13字号: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名城保护机制建设。

  二、目标任务

  构建全方面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体系,助力推进厦门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明确名城保护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保护和活化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强化可操作性。

  三、制定过程

  在认真梳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文件,研究分析《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出台以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相关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二)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厦府办规〔202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22号)。

  五、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涵盖的保护对象,涵盖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由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已有专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做出了详尽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文件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结合厦门实际,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明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部门职责,同时提出加强监督检查以及鼓励活化利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厦门历史文化名城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其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明确各部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具体职责

  《办法》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细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完善利用传承机制与措施

  提出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具体鼓励措施,包括支持支持社会运营主体通过产权转让、置换、委托管理、退租等方式,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或者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依据保护规划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创新创业空间等公共开放空间。鼓励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可依法开设文化展示、旅游服务及特色产业等功能。

  (四)扩大补偿对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中提出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为村民个人住宅,其所有人申请重建、扩建,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不予批准的,所有人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其他补偿方式。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以及厦门实际,《办法》扩大补偿对象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及村民个人住宅。

  (五)强化保护对象的监测与评估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风貌〔2022〕4号)的文件精神,《办法》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形成监测报告。

  七、注意事项

  (一)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和乡村振兴等工作时,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严格落实普查甄别制度。

  (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在开展活化利用时,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修缮、改建、重建设计以及日常维护应严格执行保护方案(保护图则)明确的要求。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艳秋 联系电话:285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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