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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新标准将于11月1日全面实施
2019-10-31 09:03 字号:

  截至今年6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61万辆。2017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显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占比较大,是大气的最主要污染源。昨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黄标车”淘汰工作已于2017年完成,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仍需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实施特别管理,修订后的《条例》修改了关于“黄标车”的管理制度,采用“高排放机动车”概念替换原条例中的“黄标车”,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告知,违反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另外,《条例》还修订了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的要求,取消了机动车市内转移登记的环保审核工作,增加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遥感检测等方法组织筛查高排放机动车的有关规定等。 

  同时,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新标准将于11月1日起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车辆(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除外)均要进行环保排放检验、环保随车清单及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查验。我市目前共委托18家社会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环保定期检验业务,车主可就近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此外,记者还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获悉,11月30日前,我市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软件录入工作,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悬挂环保标牌和制作信息采集卡工作,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等机械类型)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和环保信息采集卡。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后,未编码登记、无环保标牌和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划定区域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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