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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2-04-26 17:02 字号: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已届满,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鼓浪屿管委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55号)进行修订,并形成《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下称《核心要素管理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核心要素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4月11日市政府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55号),有效期5年。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修正现行的《核心要素管理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我委经过充分调研,研究制定了《核心要素管理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调整保养维护等名词解释的问题

  2020年9月30日,福建省文物局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闽文物字〔2020〕298号),根据《六项规定》中关于修缮、保养维护等名词解释,同步更新在本次《核心要素管理办法》中。

  2.关于调整核心要素本体修缮奖励办法的问题

  依照《核心要素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规定,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因核心要素所有人是否具备修缮能力,无量化指标可衡量。故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作为主体负责修缮、保养的规定,鼓浪屿文保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指导,符合条件的按照文物等级给予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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