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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3-06-15 17:09 字号: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海上船舶管理秩序,维护厦门海域平安稳定。2022年5月份,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海防办、市公安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警局、厦门港口局、市体育局、市工信局以及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单位联合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整治对象为厦门海域的“三无”船舶、乡镇船舶以及非法船舶修造厂(点)。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市共清理取缔“三无”船舶829艘,基本实现厦门海域“清零”的目标,但还存在乡镇船舶3265艘。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保障海上生产作业安全和交通顺畅。2022年8月10日下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加强船舶停泊点管理强化海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船舶停泊点建设和日常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船舶、人员进出港管理,理清各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确保厦门海域平安稳定。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现存的乡镇船舶大多为生计型船舶,2017年厦门金砖安保的实际需要,原公安边防部门配合镇街对部分无牌证的小型船舶安装了定位终端系统和临时治安牌(号),形成现有的乡镇船舶。该类船舶目前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乡镇管理落实不到位。乡镇街道是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工作主体,但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经费和人员;乡镇船舶目前定位不明、行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处于“真空”状态;公安边防改制后,原来以公安边防派出所承担的海上日常治安管理职责由海警局承担,“陆、海”管理职能交叉,管理力度有所弱化。

  二是行业部门执法依据不足。乡镇船舶用途界限不清,行业部门执法依据不足。乡镇船舶按用途分为渔业类、交通运输类、文旅休闲类和体育运动类等,“一船多用”现象普遍存在,行业部门执法只有在乡镇船舶发生违法行为时进行管理处罚。如:海事部门在乡镇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况下,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渔政机构在乡镇船舶违反渔业法的情况下,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安全隐患较大。各类正规登记的船舶,基本纳入行业管理系统,有规范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并配备船舶通导、短波电台、救生衣等安全装备,生产安全有较大保障;乡镇船舶没有相应检验标准和安全适航标准,绝大部分安全装备配备不齐,实际上没有进行专业性、系统性的安全检查,加之船上人员大多未接受专业培训,驾驶技术不精、安全意识淡薄,给生产作业、水上交通秩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是管理设施设备简易。目前我市39处乡镇船舶停泊点,大部分停泊点基础设施设备比较简陋,信息化建设更加滞后,有些地方仅有一两个集装箱作为管理房。“以岸制海”、“以港管船”的管控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乡镇船舶管理依据不足,管理主体不明晰,是目前海上生产安全管理的难点和重点。近几年来,省内其他城市乡镇船舶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急需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一份文件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理清各单位职能,压实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二)《意见》制定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一是符合现实需求。本《意见》主要是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着问题,目前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依据不足,在充分调研并参照其他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文件草稿形成后,充分听取各涉海部门、各区有关部门和部分镇街的意见,同时,二次正式发函致各有关单位及各区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并进行充分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意见》的符合现实管理的需求。

  二是注重可行性。福建省乡镇船舶规范化管理可以追溯到2002年10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有二十多年管理经验,本《意见》主要是进一步明确镇街、各区政府、市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补足管理“真空”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注重管理上的延续性,是在原有管理模式上进行强化,不是全盘否定,是在实践检验过切实可行的。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2022年8月10日下午市政府专题会精神,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海防办、市公安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警局、厦门港口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涉海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后,于2022年9月15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会议要求要系统考虑乡镇船舶的退出和准入机制,并做好调研摸底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市海洋发展局进一步开展调研,并于2022年10月24日向市领导呈报了《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乡镇船舶管理情况调研的报告》,2022年10月29日黄文辉市长批示:要进一步明确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机制,市里加强指导、区级压实责任、落实管理能力。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批示,市海洋发展局对《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再次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政府专题会审议,2023年1月9日市政府专题审议了《意见》,提出部分修改意见,现已修订成《意见》(送审稿)。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现有已具有“识别牌(号)”的小型机动船舶。

  2、管理原则。分为登记管理原则、总量控制原则、以港管船原则。

  3、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区为主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以港管船的管理模式,通过3-5年过渡建立公司化(合作社)管理运行体制。

  4、船舶管理。分为登记管理(1-4条)、安全检查(5-7条)、违法违规处理(8-11条)等11条管理措施。完善规范乡镇船舶管理,并制定了《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对现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特别是泡沫及泡沫混装的船舶要限期退出。

  5、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及技能培训要求,一户原则上只能拥有一艘船舶。

  6、停泊点建设管理。停泊点建设与管理主体单位、配备标准及管理主要职责。

  7、职责分工。市级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与分工,各区委区政府的职责,各镇街的职责。

  8、工作要求。各区应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做好乡镇船舶管理,并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并做好减船转产工作。

  五、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意见》已经过我局内部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初步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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