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物减排,2018年10月,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因文件临近到期,为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延续性,市政府办公厅将“修订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纳入2023年度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营商环境和管理效能等工作部署,针对近五年来推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情况,组织开展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23年4月20日,我局完成《管理办法》起草,并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共16个单位的意见。期间,共收到13个单位的反馈,其中省排污权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安区财政局等4个单位共反馈了6条意见,全部采纳,其它8个单位无修改意见。
2023年5至6月,委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针对《办法》适用对象,开展企业访谈,公众问卷调查、专家意见咨询,并召开企业意见调查会,完成风险评估报告。
2023年6月7日至7月8日,我局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归纳梳理了近五年来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对原有文件内容进行了适当增减,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衔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初始排污权核定考虑排污许可的排放总量管理要求;明确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确权的凭证以及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细化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信息内容,量化排污权变更后的信息登载时限,明确排污权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二是融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法明确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来源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四条)
三是纳入实施细则的原则性条款。将原实施细则的原则性条款纳入《办法》,包括:明确排污权因变化重新核定的时限要求,暂不征收未出让初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以及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出让原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四是明确企业可出让的排污权。明确因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提标改造,企业交易取得的排污权的多出部分可以通过市场出让。(第十六条)
五是调整储备排污权保障方式。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中增加卖方挂牌出让;增加管理部门可结合项目保障需求确定出让价格的内容。取消对储备排污权不足时符合优惠出让项目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权的补助。(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六是调整排污权收入征收部门。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由市税务局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第二十三条)
四、办法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实施的目的、排污权定义、实施对象和范围、管理部门等原则性条款。
第二章排污权的取得。共6条,包括排污权的取得方式、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原则、排污权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载确权的要求和内容、排污权有效期等。
第三章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共5条,包括排污权的使用、划转、合并原则,总量指标倍量交易取得,指标出让原则、保障范围及出让方式和价格等。
第四章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共6条,包括无偿收储范围、有偿收储方式,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优惠政策及出让方式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共4条,包括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排污权收入和使用管理、排污单位责任和部门监管要求等。
第六章附则。共4条,包括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的范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范畴、办法实施期限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