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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3-06-27 15:37 字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与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效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7月,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2018年8月,市政府修订并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于2023年8月到期。根据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五年来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成效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新变化,启动此次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一)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2023年5月,市住房局发函18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1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3个单位反馈意见均已采纳。

  (二)公开征求意见

  5月6日至6月5日,通过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涉及内容均为政策咨询。

  6月15日,市住房局组织召开承租企业代表座谈会,就政策修订情况开展讨论。包括轨道集团、建发股份、海辰储能、厦门安踏、点触科技等十多家企业代表参与座谈。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月16日,受市住房局委托,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风险评估专家座谈会,对该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及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对该事项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研判。

  (四)合法性审查

  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送审稿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基本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的内容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原有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维持七章的框架,条款减至四十四条,主要对保障对象、配租流程、租金计取、租后管理等几个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加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继续保留原办法规定的三类租赁对象。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二)关于优化分配流程

  为提高审核分配效率,近年来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均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系统操作完成,线上即可完成材料提交。因此删除申请材料当场收件、当场告知的线下收件程序。为加强房源使用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三)关于租金测算

  租金测算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已取消,修改为参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取平均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四)关于租后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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