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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04-30 09:53 字号:

  一、文件修订背景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原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意见并要求各地组织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文件精神,2021年8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经过近3年实施,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量稳步提升,极大地满足了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因《实施意见》即将到期,结合近3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会同市资规、住建、执法局等单位,经多次座谈及意见征求,起草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二、主要起草依据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

  3.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

  三、文件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在2021年《实施意见》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主要框架与厦府规〔2021〕6号文件保持一致,内容上进行补充完善,措施更加明确。从管理职责、规划引领、用地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住宅建设管理、风貌管控、住房需求、旧宅基地管理、严格监管、落实保障等十个方面进行明确,提出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管理工作接地气、提实效。

  与原文件相比,《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审批管理工作实际,结合部、省规范性文件,统一异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三个建房类型。

  (二)优化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

  1.依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省级文件,在简化村级审查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情形复杂存在争议要纳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议,审议申请家庭有无影响宅基地分配公平公正的行为,保障宅基地公平公正公开申请。

  2.健全宅基地面积管理。增加独立建房的宅基地原则上不应小于60平方米内容,面积不足无法独立建房的增加多户联建的内容,并对合户建设单元房的删除人均50平方米限制,保障群众后续生活需求。

  (三)优化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1.根据实际优化村庄风貌管控,不再强制要求设置坡屋顶,允许结合村庄风貌管控实际,参照《厦门市农村住宅建设风貌手册》设置平屋顶。依据闽政办〔2021〕55号、闽建〔2023〕2号文件,增加农村住宅验收工作要求。

  2.强化执法监管,对2.2米的架空层进行细化,结合我市《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厦府办规〔2020〕12号)中“内外高差不得高于0.45米”,增加农村住宅架空层地梁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地面0.45米的内容。

  (四)规范农房原址翻建

  1.对翻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统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放宽翻建需人均小于60平方米住宅面积要求;进一步明确资规部门在翻建审批中的工作职责。对因人员死亡导致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形进行了政策补充,满足村民居住需求。

  2.简化农房翻建权属认定。资规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日常中已执行但没有公开文件明确的内容进行具体表述,对分割析产难的旧房翻建情况进行规范指导,理顺权属变更与翻建审批工作衔接。

  (五)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方式,细化无偿收回的类型,进一步完善有偿退出的方式方法,明确有偿退出及使用方案经镇(街)同意后可按“一村一案”进行,使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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