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文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
(一)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3.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二)政策文件要求
1.2022年12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厦门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第三部分“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我市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范围和“三线一单”划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依据,将各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坚持环境质量底线,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2023年5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第四部分“政策措施”关于“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要求,厦门市全域作为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应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时优化调整,并于202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调整工作。
二、必要性
2019年底,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将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禁燃区建设,淘汰燃煤小锅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有效减少了燃煤污染物的排放,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环境效益。调整厦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一是加强禁燃区管控,推进生产生活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生产生活能源结构,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是促使工业企业进一步提升治污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有利于污染物减排;三是对厦门市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1.范围调整。《通告》拟从原来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为全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燃料组合进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2.禁燃区分类。根据我市生产生活分布情况,结合各区初步划分意见,将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划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管理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其他说明
对于《通告》实施后对现有单位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如下:
(一)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率达100%,居民燃气、液化气使用普及率较高,设置禁燃区后对居民生活基本没有影响。
(二)对工业企业的影响
2015年3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系列工作方案的通知》“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电厂、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通告》未新增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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