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各部门、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组织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二、明确公众参与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部门各街道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各部门各街道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三、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各部门、各街道要探索建立民意汇集工作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公众参与规范有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四、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各部门、各街道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积极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工作,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切实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要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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