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区政府、各镇(街)和区直各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决策方案的事项应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渠道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和邮件等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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