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采取公示、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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