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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2-03-12 10:57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我市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2012年政府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一、关于201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法为科学发展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研究解决我市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主动适应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等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重点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两岸交流合作、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在制度保障上充分发挥我市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

  (二)认真落实立法计划,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物质保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如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对条件成熟的备选项目、立法后评估项目,按程序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同意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要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

  (三)坚持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全面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我市发展的实际问题,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制定的法规、规章在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大胆借鉴外国、外地的先进立法经验,必要时可组织相应的立法考察、调研活动。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要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坚持民主立法,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说明和反馈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立法项目,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市法制局要向社会公开文本征求意见,不断增强立法透明度。

  (四)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注重政府立法协调工作。起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起草单位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指导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

  (五)抓好立法课题调研,全面推进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指导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督促实施。各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按照课题经费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课题调研,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的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今年在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新增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各责任单位要严格依照《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以及廉洁性等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和评价,真实反映规章的实施效果。同时,要注重将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课题研究相结合,为下一步法规或者规章修订提供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依据。

  二、关于2012年市政府执法检查工作

  (一)执法检查是市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了解市直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市制定和实施法规、规章情况,市政府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市上一年度新颁布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经研究,2012年市政府检查4件规章,分别是:《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一年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检查时间安排和相关被检查单位

  上述4件规章执法检查时间初步定于2012年4月、5月、6月、11月,相关被检查单位主要是各区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

  (三)关于检查方式

  1、在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召集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3、被检查单位汇报介绍执法情况;

  4、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5、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和落实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四)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与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参加,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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