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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4-01-06 16:44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厦门服务的原则,不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我市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

  ㈡认真组织落实立法计划,确保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各相关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按时保质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认真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并做好相应的经费、人员保障,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如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对条件成熟的备选项目、立法后评估项目,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㈢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水平。在起草、审查法规或者规章草案过程中,各起草单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立法的民主性,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起草单位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要经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的论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

  ㈣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切实解决立法分歧。起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相关制度设计要经过反复论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法制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在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㈤抓好立法课题调研,全面推进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指导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的力度,按照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的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对立法计划中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依照《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要求,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以及制度廉洁性等方面进行实证调查和评价,真实反映规章的实施效果。同时,要注重将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课题研究相集合,为下一步规章修订或者上升为法规提供扎实的依据。

  二、关于2014年市政府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重要途径。2014年市政府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市4件新颁布规章的执行情况,分别是:《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和《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的实际成效、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相关被检查单位

  上述4件规章执法检查时间初步定于2014年4月、6月、8月、11月,相关被检查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化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详见附件)。

  ㈢检查方式

  1.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3.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4.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5.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和落实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与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参加,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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