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㈠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㈡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㈢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㈡国土空间规划;
㈢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㈣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㈠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方面的;
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㈢其他重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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