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2〕7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企业对外捐赠应依法并通过以下单位进行:
(一)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三、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总量控制。企业本部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对外捐赠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5%,其中对慈善、民政福利等事业的捐赠,可按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1.5%认捐。
(二)量力而行。企业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三)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企业正当的捐赠意愿。
四、企业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推介企业产品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捐赠、赞助性支出,按照销售费用或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五、企业不得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六、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应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一)捐赠财产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捐情况按产权关系报市国资委备案(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同时报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和市国资委备案),其它企业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相关会议决议、捐赠方案、捐赠协议和收据等有关材料。
(二)捐赠财产在50万元以上的,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按产权关系报市国资委核准(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企业报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核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它企业报市财政局核准。企业申请核准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的请示、董事会决议或相关会议决议和具体捐赠方案等有关材料。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收到企业对外捐赠的请示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应将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的批准文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七、经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在对企业当年度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完成相应的利润。
八、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九、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未按规定擅自对外捐赠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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