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厦门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3〕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厦门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 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对照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各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于每年年底,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各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对街(镇)及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对照实施细则和考核计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不含)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全市通报。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到位。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同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标准(对各区政府)

     2.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标准(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1

  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标准(对各区政府) 

考核项目及分值
计分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40分)
政府领导责任
(14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2分)
逐级签订(下达)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2分)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工作措施。(2分)
每半年对消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2分)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镇)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政府专职消防员派驻街(镇)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街(镇)消防安全网格化达标建设工作。(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明确奖励相关事项。(1分)
部门监管责任
(10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3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5分)
认真落实《福建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2〕98号),各级财政按标准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并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5分)
消防安全责任(40分)
责任追究(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频发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进行预警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造成火灾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分)
其他工作(2分)
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专项工作。(2分)
消防安全基础(30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6分)
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各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并落实资金保障。(3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设施(6分)
科学组织编制完成辖区消防规划。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总体规划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并严格执行。(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确保90%的街(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95%以上。(4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6分)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每个街(镇)建立1支政府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每个建制村、社区有1支志愿消防队,按标准配足消防装备。(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3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分)
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组织公安机关及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开展经常性应急救援练兵,建立联勤联训制度。(4分)
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灭火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健全社会联动机制,逐一制定完善辖区重点单位及各类灾害事故预案。按照有关标准,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建立警地联储、反应快速的社会化应急保障体系。(2分)
基础建设(4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火灾预防(2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8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对曾经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问题的单位、部位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1分)
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6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大型节日、活动期间消防安全工作。(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及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2分)
火灾预防(20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6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3分)
认真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分)
消防宣传(5分)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村(居)设立防火公约牌、消防宣传橱窗,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三提示”,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LED消防宣传车等各类媒体,安排专门时间、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及消防安全提示。(1分)
消防教育培训(5分)
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发放《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知识读本》。物业服务企业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备 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标准(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项目及分值
计分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
20分)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5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逐级签订(下达)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5分)
定期召开会议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5分)
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5分)
部门监督管理
45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10分)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0分)
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5分)
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有关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5分)
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有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户籍化”管理。(5分)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其它消防工作。(5分)
消防宣传培训
20分)
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等任务。(5分)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5分)
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内社会单位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5分)
开展本行业、系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5分)
落实考评验收
15分)
开展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自评,完善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15分)
 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厦门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消防文员队伍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依法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中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街(镇)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街(镇)或者属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监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建设、人社、交通运输、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伍由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㈠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街(镇);

  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街(镇);

  ㈢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㈣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㈤尚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街(镇);

  ㈥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地区。

  下列企业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㈠大型发电厂、大型危险品码头、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㈢企业数量多且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

  ㈣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结合我市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应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由两个以上街(镇)或单位联合建立,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量招录消防文员,各区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城市普通消防站现役执勤人数达不到30人、特勤消防站达不到45人的,需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

  第七条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人员工资福利、业务经费等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相关建队标准予以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开展应急救援;

  ㈡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㈢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㈣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㈤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㈥制定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㈦指导培训志愿消防队;

  ㈧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㈨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专职消防队伍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章 人员招录

  第十一条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招录计划由本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共同研究确定,报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招聘,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遵纪守法,热爱消防工作,有敬业奉献精神;

  ㈡专职消防队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身体健康,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初次聘用的年龄不超过28周岁;消防文员因工作需要,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招聘体格条件按《职业消防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招收条件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录,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托市人才中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文员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窗口受理、档案管理、监督协查、火调协查等辅助性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统一招考、择优选用。

  第十四条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和消防文员的上岗培训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上岗培训可委托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业务和体能、技能训练,使专职消防队员了解消防工作性质、任务,掌握岗位业务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听从命令,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单独编队,设置正(副)队长、正(副)班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安全员、后勤保障员等岗位。消防文员设置宣传教育培训、窗口受理、档案管理、辅助消防检查等岗位。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后勤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准军事化进行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参照《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856-2009) 统一着装,享受与现役消防官兵同样的休假制度。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实行轮班工作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建立联勤联训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

  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参加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入市110和119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设立专用火警电话,并通过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保障消防器材装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不得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指示的限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非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遵照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完善内部安全责任制,专职队长为第一责任人。专职消防队应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以及队伍的思想动态,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事故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上岗满一年后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等级考核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等级。消防文员参加消防部队或地方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并落实职称津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各级专职消防队管理部门应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根据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街(镇)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申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照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专职消防队伍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㈠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㈡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㈢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及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维护社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在业务训练、考核、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中消极怠工、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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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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