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残联〔2018〕75号

各区残联、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院:

现将《厦门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厦门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残疾评定工作,是依据残疾标准评判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医学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评定结论和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具有我市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其中,精神障碍者和听力正常的言语障碍者,一般应在2周岁后方可申请;因病因伤致残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及其他经医学鉴定无法恢复功能等除外),在最终治疗结束起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二章  核发和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会同区残联,负责推荐上报本辖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残联负责初审、推荐上报本市评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残联负责认定,经审核认定的评定机构承担残疾评定主体责任。

评定医师由市卫生计生委商市残联后确定,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残联备案。评定医师调离评定机构或未被续聘医生岗位,自动丧失评定资格。

市卫生计生委将所属评定机构公章和评定医师签名样本抄送市残联,以便审核比对。

第六条  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按照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市残联负责做好本市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残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申办残疾人证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通过中国残联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管理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3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未成年人和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不排除申请人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理。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对材料齐全者,予以当场受理,将贴有申请人照片并在照片上盖有受理单位公章或审核专用章的评定表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者,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办证申请人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贴有申请人照片且在照片上盖有受理单位公章或审核专用章的评定表。在申领评定表后三个月内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但各区组织集中上门评定可不受申领评定时间限制。

残疾评定程序与要求:

1.各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要严格核实残疾评定申请人身份无误后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未到场、评定表未贴照片或照片上未盖有受理单位公章或审核专用章的,各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均不得受理。

2.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类别开展残疾评定,不得跨类别评定,否则评定结果无效。评定医师应对评定结果负责,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

残疾评定工作中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申请人不配合等原因不能正确评定的,应采取特殊检查方法进行评定;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区残联。本地没有评定条件的,应及时转到其它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评定。

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明确残疾种类和等级(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经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评定医师应写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评定意见,当面告知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并将评定表中评定结果一栏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项目划除。

评定意见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评定医师本人修改并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3.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须在评定表上签署全名和日期,并加盖评定机构公章后生效。

4.评定结果和签名要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否则残联有权要求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重新填写。

(四)公示。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受理单位为区残联;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五)审核、批准:区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材料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申请表和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残疾人证》一律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审核、批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六)发放、存档。区残联将办好的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按照省、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可按照“互联网+办证”模式,探索开展网上申请、传递评定表,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章等方式优化办证程序。

有条件的区,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一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二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者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评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由各区残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或从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登记与保管。区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保存、发放、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回收证件由批准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销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后本人或监护人可带身份证、残疾证、1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但残疾类别、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依据第二十四条进行重新评定,并由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遗失声明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本人或监护人可带身份证、残疾证、1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内容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居民身份证号更正,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申请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的,按照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程序办理,原则上不由原评定医师重新评定。

第二十二条  迁移

持证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一)迁出

自户口迁出之日起半年内,持证人(法定监护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省内迁移的除外),到户口迁出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出证明。户口迁出区残联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将留存的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并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户口迁出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出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出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二)迁入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区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区残联依据迁入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入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二十三条  注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注销的;

(二)残疾人死亡的;

(三)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发生明显变化,经区残联核查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

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残疾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  残疾评定争议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到指定医院评定:

(一)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二)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信访举报且区残联受理的。

(三)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区残联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区残联同意后报市残联协调市卫生计生委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批准残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出现残疾评定争议,需重新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各区残联因此产生的费用,从各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管理,建立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的检查考核机制,每年会同市残联组织进行一次残疾评定情况抽查;加强评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并将残疾评定工作纳入廉洁行医和医德医风等日常管理,与绩效考评、年终考核和职称评聘挂钩;建立评定医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残疾评定规范、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市残联和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区残联应主动公开办证条件、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请人,在申办和评定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残联组联〔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略)

3.残疾人证申请办法材料一次性告知范本(略)

4.厦门市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图范本(略)

5.残疾评定公示范本(略)

6.公示无异议的函范本(略)

7.遗失声明范本(略)

8.残疾人证变更申请表范本(略)

9.厦门市残疾人证争议受理申请表范本(略)

10.厦门市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范本(略)

11.残疾人证重新评定通知书范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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