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XM00100-02-03-2009-115
文  号:厦府办〔2009〕23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09-09-19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2 11:02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精神,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形成治理乱建坟墓的整体合力和长效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提出的《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

  我市于1983年推行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法规,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予以保留外,所有非公墓区均属专项治理范围。

  二、目标任务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是关系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厦门经济特区良好形象的一件大事。通过专项治理,限期清理非公墓区内裸露地表的新旧坟墓,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等方式分类处理,恢复生态植被,坚决刹住违规建坟(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进一步完善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的长效治理机制。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在今年年底前按时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形成治理乱建坟墓的整体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9年9月)。各级各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发布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专项治理乱建坟墓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组织基层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的时间、地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2009年9月至11月)。在发布公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以前的旧坟墓,可采取覆土深埋、植树遮挡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迁坟或平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区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力量,在街(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妥善处置。对迁坟中发现是骨灰的,要全部进入骨灰室存放。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2009年12月)。各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逐级开展检查验收,并在1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汇总。市里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到重点街(镇)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特区形象,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按时完成。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国土房产与资源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委、市文明办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区政府相应成立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进火葬,巩固火化率100%,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建坟者支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检查,发现乱建坟墓的,要及时通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明办要将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增加评比分值;财政部门要在宣传和迁坟、平坟经费上给予保障;卫生、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各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倒排时序,层层建立责任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和社情动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对推诿扯皮、治理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把握方法,维护稳定。在治理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工作策略和方法,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整治乱建坟墓,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蓄意阻挠治理行动、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借机寻衅滋事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区要着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民政、国土、林业部门要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加强对毁林占地乱建坟墓的执法监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街(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丧葬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加强骨灰源头控制,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防止骨灰“二重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深入宣传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大力倡导文明、环保、节俭的丧葬新风,使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维护厦门文明城市形象、造福子孙后代的责任意识,为经济特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