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厦门市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方案》(厦府办〔2009〕191号)的精神,为确保网上审批系统有效运行,提高审批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决定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中启用电子印章。此项工作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牵头负责实施,具体操作中应从加强管理和方便使用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政策性、经济性和技术性等问题,有效推进电子印章的广泛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的申请。由中心代表各进驻部门统一向密码管理机构申请,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心做好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的申请工作。
二、各单位应尽快适应网上审批办理方式,配合做好电子印章启用后审批信息的流转、送达等工作。
(一)2010年1月1日起凡在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单位均须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向中心提交电子批文,不再提交纸质批文,中心应以发送到达并经登记窗口确认的时间为办结时间。
(二)各单位审查过程中提出的补件、退件,均须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向中心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补件单、退件单,中心应以发送到达并经登记窗口确认的时间为补件、退件时间。
(三)中心应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向网上申请人提交电子批文或补件单、退件单。
(四)纸质批文等材料的打印及送达。对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批文、补件单、退件单的,由中心登记窗口统一打印并负责送达;对属国家统一格式要求的证照类审批批文,可由各单位驻中心窗口人员按要求打印纸质批文,提交中心登记窗口送达申请人,也可委托中心登记窗口按要求打印并送达申请人。
三、中心及各单位应加强电子印章的管理,建立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保证相关电子材料在流转过程中不被篡改、盗取,保证文件的安全性、真实性,确保电子印章使用效力。
四、电子印章启用后,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中心采集批文指标信息,以便中心进一步充实建设审批证照批文共享数据库;中心应根据数据库的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减少审批资料的报送;各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已进入数据库的项目前置批文,对各单位需前置纸质批文存档的问题,由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五、在电子印章应用过程中,中心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实施细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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