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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24-027
文  号:厦府办〔2024〕42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4-10-16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0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应急预案体系衔接

  1.6 分类分级 6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专家组

  2.4 应急联动机构

  3. 监测与信息管理

  3.1 监测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指挥协调

  4.3 响应分级

  4.4 处置措施

  4.5 响应调整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应急终止

  5. 事件善后与调查评估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7. 宣传培训与预案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更新

  9.3 解释机构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发生的各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有效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2)各司其职、全力抢险。统筹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水平。

  (4)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切实履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造成的伤害,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预案、物资等准备工作。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厦门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发生地震、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饮用水源污染、供水设施设备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影响城市供水安全事件。

  1.5  应急预案体系衔接

  《厦门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衔接。

  因其它突发事件引起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根据事件分级启动本预案。未引起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视其它突发事件后续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其它外部因素(如洪涝、大面积停电等)引起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但主要供水设备、城市主要输供配水系统管网等未损坏的,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6  分类分级

  1.6.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本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类别:

  (1)气象灾害(如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高温、雷电、寒潮、低温、霜冻等)、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震灾害,以及河势变化、上游来水量减少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由于大面积停电或主要供水设备损毁,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导致城市水厂长时间停产;城市主要输供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设施设备发生事故。

  (3)九龙江水源、石兜-坂头水库、汀溪水库等饮用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4)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爆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疫区封锁和隔离导致供水体系物资配送、人员轮转、维抢修运行等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5)因战争、恐怖袭击、投毒、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6)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局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6.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1)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5000户-1万户以下(不含1万户)居民连续12小时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死亡的突发事件。

  (2)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1万户-2万户(不含2万户)居民连续18小时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3)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2万户-3万户(不含3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4)Ⅰ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场管理体系)、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专家组及应急联动机构组成。

  2.1.2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指挥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供水企业主要领导(市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主要职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终止预案,决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情况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建议;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2.1.3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政园林局),作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的日常管理机构。

  办公室主任:市市政园林局主要领导

  办公室副主任:市市政园林局分管领导

  办公室人员: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科室或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报送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市指挥小组有关指令;负责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经市指挥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件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组织编制、修订《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1.4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管理体系

  启动Ⅳ级响应后,市指挥小组派出现场指导工作组指导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长由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供水企业相关人员组成。

  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市指挥小组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小组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职责: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等情况,并向市指挥小组报告;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随时向市指挥小组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秩序稳控组、医疗卫生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安置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专业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2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各区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上级指挥小组成立之前,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协助市指挥小组设置现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小组及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参与应急处置,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参加研究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2.4  应急联动机构

  市指挥小组要加强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通报有关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治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3. 监测与信息管理

  3.1  监测

  供水企业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市市政园林局每年组织有经验、有实力的第三方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卫健委建立从饮用水水源、水厂出厂水到用户龙头水等的饮水安全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①主要水源地水质、水情;②原水各主要取水口水质;③原水输水管网流量;④各水厂出厂水水质;⑤供水管网水质、流量、水压;⑥二次供水、末梢水水质;⑦供水企业客服热线对每条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⑧各级各有关部门对110联动电话、部门值班电话及网络舆情反映的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3.2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市市政园林局等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2小时内(特别重大的1小时内)书面报告,办公室收集后立即向市指挥小组报告情况,Ⅲ级(较大)以上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供水企业应立即赶赴现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相应的急救电话。各级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按照本预案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件情况。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事态紧急时,首报可用电话先报告,并尽快补报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初步情况。续报应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响应结束后,将事件原因、处置措施、造成损失及原因调查汇总成终报。

  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拓宽公众参与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小组办公室。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就近送入医院抢救;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发生或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性疫情情形,可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等。

  4.2  指挥协调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与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件和处置情况,并第一时间派员前往现场核实;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指挥小组报告并提出响应等级及应急处置建议;调集本区域内各类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器具设备等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通知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实行按时定量保供,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及咨询专家组对事件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指挥协调决策;根据需要尽快召开市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通报事件情况,根据事件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工作方案;组织现场救援机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如属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在请求启动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需将事件情况报告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时做好协调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3  响应分级

  (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经市指挥小组副组长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作为组长,带领现场指导工作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经市指挥小组副组长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统筹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指挥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到现场指导。由市指挥小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经市指挥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市指挥小组副组长赶赴现场统筹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指挥小组组长视情况到现场指导。由市指挥小组向市委市政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经市指挥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市指挥小组组长赶赴现场统筹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小组向市委市政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4  处置措施

  发生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视情况进行交通临时管控,调度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如有需要,有序转移、撤离或疏散易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小组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市指挥小组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行业各种技术力量,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各成员单位接到报险后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1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应急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按《厦门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小组做好工作对接,确保事件处置及时有效。

  4.4.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供应的应急处置

  (1)供水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发生重大爆管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供水企业应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种类,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发生供水管网爆管事件时,涉事供水企业应及时抽排受淹区域积水,必要时提请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支援并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确保供水企业及时抢修爆、漏管道;市公安局要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疏解交通拥堵,保障通行顺畅。管道抢修影响到供电、燃气、通讯、排水管线时,相应权属单位要积极提供各类管线基本信息,确保尽快修复供水管网。

  (3)发生大面积停电时,供水企业应及时向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水厂停产情况,根据停电造成的影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尽快启用备用发电机组恢复供电。必要时报请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供电部门请求应急发电支援,并报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优先开展电力供应抢修。

  4.4.3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居民用水的应急处置

  (1)突发人为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停止供水、排除设施内受污染的存水并通知市民群众停止用水,立即通知市指挥小组办公室。

  (2)市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供水企业向停水区域提供送水服务并发布送水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如需水户较多,应及时协调洒水车、消防车等共同做好停水区域送水工作,同时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它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3)应急处置期间,通过紧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各管网连通水厂供水、开启消火栓供水、组织供水车、采取应急制水等措施解决受影响区域的供水问题。

  (4)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和重点工业用水。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分片分区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等措施。暂停或减少洗车、桑拿、洗浴等特殊行业用水,暂停绿化、园林、环卫行业用水使用自来水,减少工业用水。

  (5)事发地区政府根据市指挥小组要求,做好事发地市民群众安抚和解释工作。

  4.5  响应调整

  (1)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影响和危害消除,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2)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超出厦门处置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市指挥小组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协调。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或者引发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趋势时,市指挥小组应及时请示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由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的信息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  应急终止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事件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停水区域已恢复正常供水、水源水和出厂水以及市政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紧急情况解除后,经市指挥小组同意,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5. 事件善后与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小组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受损情况,组织力量抢救自救,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级政府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灾害,并认真做好群众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抢修工程收尾。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伤、中毒的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对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被临时征用的物资应进行清理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由于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坏,由造成损坏的主体给予补偿。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2  调查与评估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分级响应、组织职责、救援保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属于Ⅲ、Ⅳ级响应的,向市指挥小组报告,属于Ⅰ、Ⅱ级响应的,由市指挥小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按要求向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承担,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

  6.2  物资保障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思路,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指挥小组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以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小组同省、市、区各级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的通信联络。应急响应期间,通信网络系统要保持功能正常,市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随时接收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

  6.4  人力资源保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供水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各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单位要积极建设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 宣传培训与预案演练

  7.1  宣传教育

  针对本市特点,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和供水企业负责。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指挥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3  演练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采取多种组织方式,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

  8. 奖励与责任

  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指挥小组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厦门市预防和处置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应急联动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结合本预案内容进行子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

  9.2  预案更新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规范,以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组织评审和备案。

  9.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

  2.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 厦府办〔2024〕42号附件1.pdf
  • 厦府办〔2024〕42号附件2.pdf
  • 厦府办〔2024〕42号.pdf
  • 厦府办〔2024〕42号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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