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厦府〔2008〕31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68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73件)、废止和失效的38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要求,抓紧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95件)
⒉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3件)
⒊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84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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