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第二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09〕13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规划,将农用地2.82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马巷镇西炉社区耕地0.3714公顷(其中水田0.0499公顷,旱地0.0808公顷、园地0.2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9公顷);征用马巷镇洪溪社区耕地2.4489公顷(其中水田1.9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52374公顷)。合计征用马巷镇耕地2.8203公顷(其中水田1.9751公顷、旱地0.0808公顷、园地0.2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5556公顷)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2.8203公顷,计入你区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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