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XM00100-02-02-2009-210
文  号:厦府〔2009〕39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09-12-24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5 10:22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在厦各高校: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每三年评奖一次。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两大类。

  第三条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理论创新,紧贴社会实际,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设立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终评工作。评委会成员由市分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设立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评组,负责初评和复评。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㈠申报参评者应为本市居民或集体;非本市居民或集体研究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㈡申报参评基础理论研究类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参评应用对策研究类的论文和著作,可以是在各级报刊(含有准印证的内部刊物)发表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但该研究成果须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成效。

  ㈢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其发表的时间,必须在当届评奖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内。

  ㈣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申报者按照评奖公告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㈠《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

  ㈡公开出版或发表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㈢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应用对策研究类项目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本标准为:

  ㈠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㈡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要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新的突破,有新材料、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㈢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厦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对台交流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分析研究,又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可操作对策措施,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具体标准是:

  ㈠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㈡译注: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㈢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㈣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㈤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㈥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㈦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较大作用。

  ㈧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厦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应用价值,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评审原则

  ㈠科学、民主、客观、公正。

  ㈡严格标准,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㈢不徇私情,严禁作弊。

  ㈣重点奖励针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和厦门地方特色研究成果。

  ㈤邀请一定比例外地专家学者,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㈠初评: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为申报项目打分,根据总得分高低确定初选入围项目。

  ㈡复评:专家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照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㈢终评:评委会对复评结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公示审批制度

  评委会终评结果通过报刊和网站,向社会公示。任何个人或集体对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社科专家对异议提出裁决建议,并报评委会审理裁定。经公示和裁定的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候选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评审纪律

  ㈠实行评委和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㈡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透露评审情况;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㈢参评项目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发现,由评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已获奖励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项设置

  ㈠基础理论研究包括专著类和论文类。专著类: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类:含论文、译文等。专著类和论文类均设立一、二、三等奖。

  ㈡应用对策研究包括专著类和论文类(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专著类和论文类均设立一、二、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项限制

  实行获奖比率限制,每届评奖要根据申报总量分别确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保证应用对策研究成果有较高的获奖比率。

  任何个人或集体获基础理论研究类奖项不超过一项,获应用对策研究类奖项不超过两项,获奖总数不超过两项。

  第十五条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经费,由厦门市财政局核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拟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