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第三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09〕13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规划,将农用地2.32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圩镇金柄村耕地1.5936公顷(其中水田1.1891公顷)、园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3468公顷;征用新圩镇面前埔村耕地0.7319公顷(其中水田0.5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3公顷。合计征用新圩镇耕地2.3255公顷(其中水田1.7696公顷)、园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4981公顷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2.3255公顷,计入你区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2.3255公顷,由你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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