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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09-205
文  号:厦府〔2009〕410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09-12-19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新圩镇金柄村及面前埔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1-0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新圩镇金柄村及面前埔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1-0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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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第三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09〕13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规划,将农用地2.32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圩镇金柄村耕地1.5936公顷(其中水田1.1891公顷)、园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3468公顷;征用新圩镇面前埔村耕地0.7319公顷(其中水田0.5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3公顷。合计征用新圩镇耕地2.3255公顷(其中水田1.7696公顷)、园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4981公顷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2.3255公顷,计入你区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2.3255公顷,由你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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