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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17-134
文  号:厦府〔2017〕22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07-07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7-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7-1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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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确保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以及翔安区,具体边界如下(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东至翔安区西坂村、市头村、朱坑村和西林村;南至翔安隧道、湖边水库、莲前西路和筼筜湖;西至海沧国际货柜码头、海沧锦里村;北至集杏海堤、集美大学、第二医院、同安区后田村。其中,湖里区、思明区及海沧生活区为重点保护区域,湖里区殿前至东渡一带为特别重要保护区域。

  ㈡机场净空保护区保护要求

  1.禁止大量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废气等活动;

  2.禁止修建超过净空限高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靶场、可引发强烈爆炸的化学品仓库等活动;

  3.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等物体的活动;

  4.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等活动;

  5.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控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等活动;

  6.禁止焚烧可能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植物、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等活动;

  7.禁止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等活动;

  8.禁止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㈠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标注的黑线区域)和保护要求

  1.区域范围

  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以及同安区部分区域,具体边界如下:东至翔安赵厝、后莲、浦尾、后村;南至厦门岛内南侧边界;西至京口岩山、厦门出口加工区、蔡尖尾山、新阳医院;北至官林头立交、河南山、后溪镇、岩内水库、后垵立交。

  2.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行为。

  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标注的红线区域)和保护要求

  1.区域范围

  ⑴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方向延伸37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3500米,形成宽1000米、长7200米的矩形范围内;

  ⑵以杏林导航台为圆心,半径360米的圆形范围内;

  ⑶以主降外指点标为圆心,半径75米的圆形范围内。

  2.保护要求

  ⑴禁止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⑵禁止存放金属堆积物;

  ⑶禁止种植高大植物;

  ⑷禁止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⑸禁止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同时被确立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湖里区湖里街道、殿前街道、禾山街道、江头街道、金山街道,思明区莲前街道、开元街道、筼筜街道、梧村街道,海沧区海沧街道,集美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林街道,翔安区新店镇、马巷镇以及同安区西柯镇等行政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者依法予以严处。

  ㈡所有新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含施工塔吊、楼顶附属物)均应严格按净空限制高度控制。

  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并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㈣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0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㈤机场进近灯光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㈦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

  ㈧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通告并补充未尽事宜。

  ㈨监督举报电话:5768923(民航厦门监管局)、5730110(机场公安局)、5882592(市无线电管理局)、5706145(机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厦府〔2013〕1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2.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印发 

  

附件:

  • 厦府(2017)223号附件1机场净空保护区图.jpg
  • 厦府(2017)223号附件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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