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
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忠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陈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陈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背景,谢谢!
陈副局长
好的,这个修订背景一是开展例行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有效期为3年,2020年版制度于2023年底到期,按照要求需要重新审批后实施。此次审批前,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遵循“统一、精简、规范”原则,在保持原制度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不做大变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
陈副局长
二是适应法律法规需要。近年来,国家颁布、修订了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等,对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将相关要求纳入制度中,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
陈副局长
三是优化完善内容。现行制度施行3年以来,执行中存在部分制度条款还不够清晰,部分指标内容还不够明确,体现新形势工作要求的指标还不够完备等。需要通过修订予以优化完善,提高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指导性。同时,将部内相关文件对统计工作提出的要求,统一吸收纳入制度中,方便基层开展统计工作。
主持人
能否请您简单给我们介绍一下,《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陈副局长
好的,《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说明,明确了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频率、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分类规定、事故统计一般规则、事故统计工作要求、报送时间、事故统计核销情形及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数据公布与信息共享和使用名录库情况等共计十四项内容。
陈副局长
其他部分包括报表目录、调查表式、主要指标解释和附录,主要是明确相关表格的格式和填报内容。
主持人
能否请您详细给我们解读一下,《总说明》的主要内容?
陈副局长
好的,首先是调查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陈副局长
其次是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陈副局长
再次是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涉及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下同)、受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情况等。
陈副局长
然后是组织实施: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负责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共享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信息。
陈副局长
那么,事故发生单位分类规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登记注册情况,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二是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三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陈副局长
最后是事故统计工作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先行填报:接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后,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明确认定事故性质,即须按照事故统计的要求,先通过“直报系统”进行填报。
调查认定: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统计核销: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统计核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核销。
信息公开:完成统计核销后,应按规定将事故核销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陈副局长
总说明(八)中明确了23条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并进一步优化了顺序。其中:有12条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应纳入事故统计(1—12条),有7条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纳入哪一方统计(13—18条、20条),有1条明确了暂不纳入事故统计的情形(19条),有3条是其他统计要求(21—23条)。
陈副局长
总说明中报送时间的相关要求是: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填报事故信息。经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应在查实事故后24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发生7日内,应通过“直报系统”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首次填报日期超过事故发生日期7日的,需将超期原因等相关情况在“直报系统”中注明。
事故发生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伤亡人员情况,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调查结束(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4日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完善校正有关事故信息。同时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直报系统”上传事故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8日将截至7日24时“直报系统”内的上月事故统计数据作为月度数据,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8日将截至1月7日24时“直报系统”内的上年事故统计数据作为年度数据,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陈副局长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文书,可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当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若由无法预见或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事故,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出具详细调查结论。
二是当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时,公安部门应立案侦查,并出具正式结论。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此类情况需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
陈副局长
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统计核销:
一是由负责事故填报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二是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统计核销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等。
三是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
四是完成统计核销后,提出核销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主持人
好的,谢谢陈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小吴(网友)
请问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
陈副局长
好的,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是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是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提问(网友)
基本事故有哪些类型?
陈副局长
好的,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规定,基本事故共划分为20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网友(网友)
道路运输事故有哪些类型?
陈副局长
好的,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参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版)规定,道路运输事故共划分为9类:1碰撞,2刮擦,3碾压,4翻车,5坠车,6失火,7撞固定物,8撞静止车辆,9其他。
邱先生(网友)
哪些特殊情形应纳入事故统计?
陈副局长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共有12类特殊情形应纳入事故统计,分别是: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3.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的形式雇佣人员进行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4.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5.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6.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7.因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纳入事故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三是在能够预见、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
8.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自然人从事小作坊、小窝点、小矿洞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纳入统计。
9.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0.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2.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
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罗女士(网友)
请问渔业船舶事故有哪些类型?
陈副局长
好的,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参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划分为10类:1碰撞,2风损,3触损,4火灾,5自沉,6机械损伤,7触电,8急性工业中毒,9溺水,10其他。
主持人
非常感谢陈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