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2日印发的《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厦府〔2016〕8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21日有效期届满,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银行业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在普惠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市金融监管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和发展实际情况,起草了新的《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通过《监管办法(送审稿)》,明确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适用范围,市金融监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监管职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准、设立流程及变更审批范围、公司终止注意事项等。进一步细化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
三、工作进展
(一)开展立法前调研。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成员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各小额贷款公司调研原《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以在重新制定过程中予以重点考虑,增强相关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梳理借鉴同类规定。主要梳理借鉴深圳、重庆等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以及我市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定,重点梳理对比设立条件及程序、经营规则、监管职责分工、监管手段及措施等内容,为《监管办法(送审稿)》修订提供参考。
(三)融汇上位法规。吸收融汇新印发的《条例》和《通知》中主要条款内容和精神,确保《监管办法(送审稿)》在符合最新监管要求的同时又能充分保障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广泛征求意见。就《监管办法(送审稿)》向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省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及各小额贷款公司等31家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新《监管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监管办法(送审稿)》所管理的行业范围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或福建省其他地区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送审稿)》共5章49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监管办法(送审稿)》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权利、市金融监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以及行业自律要求等。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的事项范围,细化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明确公司解散要求。
(三)经营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比例、贷款余额等风险指标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等方面要求。
(四)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市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职责,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手段要求。
(五)附则。解释权和有效期等内容。
六、注意事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实缴注册资本,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60%;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股权占比不低于30%。
(三)审批材料:申请书、股东资信材料、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拟任董监高资格资料、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
(四)办事程序和审批时限:办事人员将审批材料通过厦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联系电话:7703736)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市金融监管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需市金融监管局事前审批,其他事项改为事后备案。
七、关键词诠释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日常消费需求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三)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阳,26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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