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0年1月,福建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2020年4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2020年11月,厦门市委编办发文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门。
2021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十条举措:
一是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明确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住房、文旅等部门管理职责,要求各相关部门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落实区、镇(街)属地责任。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必须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组织镇(街)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禁建、限建、适建村庄,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
三是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文物保护范围用地。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区政府实施。建立承包地经营权内部调整机制,推动村庄规划落地。
四是优化审批规范。建立镇(街)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托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申请资格条件、完善审批流程。
五是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求镇(街)加强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一公示”制度,夯实“一楼一档”。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镇(街)负责,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六是强化农房风貌管控。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相关规划许可。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等问题,提升村庄的整体风貌水平。
七是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提出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提前安置、集中联建住宅、独立建房及翻改建5种方式保障村民的合法住房需求。新建村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宅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划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增加层高。
八是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通过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督促新宅竣工后限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完善旧宅基地的收回与处置方式,明确无偿退出、有偿退出和依法转让等多种宅基地退出方式。
九是严格宅基地监督管理。区、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网格化和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
十是强化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保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落实、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推动落实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保障。
三、具体审批流程
(一)村民提出书面申请: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级组织审查:村(居)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
(三)镇(街)受理审核:镇(街)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
(四)镇(街)审批:镇(街)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一公示”制度。
(五)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镇(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街)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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