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16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市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法律依据,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部门职责不清,历史风貌普查认定、整修利用等具体实施规程有待进一步细化等问题。同时,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强调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强保护利用传承。因此,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部署,并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厦门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二、制定过程
《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于2021年7月征求了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十二个相关市直部门意见, 2022年2月18日—28日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完成了合法性审查程序,并提请市政府研究。2022年4月12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送审稿)》。
三、目标任务
制定《规定》旨在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围绕守住保护底线,加强活化利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历史风貌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及奖励补偿等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提升我市历史风貌管理和保护水平。
四、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保护名录、保护措施、整修利用、奖励补偿、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对接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关于历史风貌保护管理的具体职责,将历史风貌保护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一是历史风貌保护名录的组织制定和审批工作,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共同组织推进。
二是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是历史风貌的日常管理维护、整修、利用等工作的具体开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包括年度整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日常巡查、抢修保护、奖励补偿等工作。四是完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重要制度政策,区人民政府主要从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政策。
第二章保护名录,细化保护名录普查认定的具体实施规程。历史风貌的认定过程包括拟定建议名单、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送达、听证、报批等多个环节,历史风貌涉及的利益主体也较为复杂,《规定》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形式、责任主体、先后程序等,确保历史风貌认定程序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编制审批、保护档案建立要求,以及历史风貌日常管理、抢修保护、抗震消防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保护方案是历史风貌建筑开展相关整修利用的依据,《规定》中对保护方案编制审查主体和程序等具体要求作进一步细化。历史风貌日常管理中,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日常巡查的工作制度。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历史风貌保护中抗震、消防安全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规范及安全保障方案。
第四章整修利用,细化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的审批管理程序,并提出历史风貌功能更新的办法。为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允许在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房屋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告知承诺及申报备案的方式进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
第五章奖励补偿,提出奖励的基本原则、条件和办法。对历史风貌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奖励、表彰。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经评估后可给予补助。具体奖励、补助、补偿标准及实施管理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后续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附则为适用期限及其他说明事宜,《规定》有效期为5年。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陈艳秋;联系电话:0592-2855260。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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