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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解读
2022-09-30 17:15字号:

  为进一步细化《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规定,做好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衔接,结合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登记实践,我市重新发布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配套制定《登记备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围绕宽准入、严监管积极稳妥探索制度创新。其中,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和“双告知”制度,年检改年报公示、无照经营查处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首创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住所申报制+告知承诺制”、打造商事登记“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智能办”模式、落实“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高质量完成简易注销试点任务等一系列举措,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准入准营难点,企业注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今年3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登记备案办法》作为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配套规范性文件之一,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等,是确保商事登记规范有序的重要保障。为做好我市商事登记工作与国家层面市场主体登记法规的衔接,巩固商事制度的改革成果,《登记备案办法》对部分规定内容进行了调整,重新制定发布。

  二、主要依据

  《登记备案办法》主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同时参照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相应规定。

  三、主要内容

  《登记备案办法》共有四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及职责。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登记备案手续(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是明确登记及备案事项。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5大类事项、商事主体的类型,并针对7类商事主体,全面列举了登记、备案事项(第五条至第八条)。

  三是明确登记程序及材料要求。规定了名称自主申报、设立、变更、备案、歇业、注销等6项主要流程的办理要求、所需材料及材料要求(第九条至第二十条);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取消了受理环节,规定了办理登记并公示的时限要求,明确实名验证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明确章程、协议、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是明确登记结果及公示要求。规定了营业执照颁发要求、记载内容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效力、应用相关内容(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的公示内容、规则,以及厦门市公示平台的建设要求(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七条)。

  此外,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文件,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增加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四、主要亮点

  本次《登记备案办法》重新发布,保留了《特区条例》规定的、仍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改革举措,对照国家层面改革新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吸纳了我市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商事登记改革的实践成果,具体有:

  一是保持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先进性。《特区条例》中规定的住所登记、经营场所备案以及“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制度目前仍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因此本次《登记备案办法》在事项设置上充分保留了厦门改革先进性,其余事项则尽量与国家层面保持一致。

  二是增加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改实践成果。吸纳了《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告知承诺制”、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化办理等做法;明确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选择;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

  三是对照吸收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内容。增加歇业备案、实名登记、简易注销等内容,调整登记程序为“收件、登记”,扩大认缴制适用范围至商事主体,明确执照记载事项,并增加电子营业执照及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相关内容。

  四是调整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的工作部署,删除对“对商事主体被剔除名称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限制,调整为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设置任职限制。

  五、关键词诠释

  《登记备案办法》中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廖罗华  联系电话:0592-770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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