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3年2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要求各地市可参照执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代建管理水平,推动代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我省代建制管理办法等规定,总结我市现有代建制管理先进经验,对我市原有代建制管理办法进行提升和完善,制定《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强化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一体化、标准化代建管理,规范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代建管理水平,推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代建制管理办法》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3年7月25日印发,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范围期限
《代建制管理办法》适用于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代建单位,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代建制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内容如下:
(一)关于代建制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了市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市的代建制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相关代建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代建管理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的定义和代建实施方式
一是明确了代建制定义,是指我市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交)工验收、结(决)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二是明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方式,并界定了分阶段为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阶段。三是明确了项目实行代建总承包模式的执行我市关于代建总承包相关规定。
(三)关于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针对目前存在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职责交叉、形成合力弱的问题,本办法明确了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各自职责,为保障各方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形成较强合力提供了制度支撑。
(四)关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一是沿用原代建管理办法规定,明确投资概(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对投资概(估)算 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代建单位。二是明确了可采用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助力建设单位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进度。三是明确代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将代建公开招标时间缩短了十日,提升了招标效率。四是明确了代建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处理程序。
(五)关于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为杜绝出现代建单位将其承接的项目代建工作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情况,并兼顾项目涉及国防、铁路等特殊代建事项确需专业或专属的代建单位实施管理。本办法明确了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涉及国防、铁路等特殊代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确定代建单位的时间节点和合同签订时限
本办法参照省代建制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原代建制规定,明确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阶段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分别在项目前期计划下达后或项目概算批复后按规定及时确定,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定代建单位30日内与其签订代建合同。
(七)关于代建单位履行其他工作事项
本办法明确代建单位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工作。同时,为激励代建单位做强做大,本办法参照省代建制规定,明确了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非必须招标的工程服务,并按合同约定计取相关服务费用。
(八)关于项目缺陷责任
为保障代建项目在竣工移交使用后,出现建设原因的缺陷情况能够及时进行修缮、维护,本办法参照省代建制规定,明确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项目缺陷问题的修缮、维护。
(九)关于代建费管理
省代建管理办法明确代建项目设定代建费就不可再设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如按此制度执行,实践中不利于建设单位合理统筹建设管理费的使用。为此,本办法延续我市原有规定,明确代建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计取,同时规定分阶段代建的代建费分配原则、代建费支付进度和支付时间。
(十)关于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和代建项目指导评价
2018年以来,我市实施代建信用评价和代建项目指导评价制度,获得年度综合信用评价A等级和BB+等级的代建单位逐年增长,代建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至当年项目数百分之五十上,营造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本办法延续原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代建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代建项目指导评价管理制度,制定代建单位专业标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代建项目指导评价管理办法。同时我市代建单位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选择代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本办法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海文、孙华斌, 联系电话:2270207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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