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有效期五年。政策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有效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修订划定,形成《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促进我市生产生活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生产生活能源结构,推动社会低碳转型发展。
三、工作进展
我市将修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列为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通告》编制过程中,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通告》。
四、范围期限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本岛全域(含鼓浪屿)与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组成。
2.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新旧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1.扩大禁燃区范围:本次调整后,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为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将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新增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其中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区域划为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余区域划为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新增动态调整原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用地控制线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禁燃对象及监管要求
1.禁燃对象:禁燃区域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监管要求: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落实禁燃区的相关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六、注意事项
1.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用地控制线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七、关键词诠释
1.高污染燃料:按照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执行。网址https://www.mee.gov.cn/gkml/hbb/bgth/201704/t20170401_409216.htm。
2.清洁能源:主要包括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急处 0592-518263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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