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市于1992年颁发《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为妥善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24〕319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妥善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公有住房资产效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利民惠民;二是分类处置、疏堵结合;三是系统推进、先易后难;四是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工作进展
结合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启动了梳理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工作,并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反复研究、修改,调研外地城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情况,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审计局、国资委、司法局、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意见,召开部分国有企业和公有住房住户座谈会,充分听取并吸收相关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计风险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形成《通知》。
四、范围期限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全篇内容共八条,主要围绕出售范围、购房对象、出售价格、计价规则、出售单位、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售范围
明确界定出售范围为:1.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分配,并已登记确权的公有住房;2.2000年1月1日(含)之后因符合城市拆迁、危房调换、侨房退管、购买使用权等政策取得,并已登记确权的公有住房。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予出售的住房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廉租住房、周转房、历史风貌或文物保护建筑、经鉴定属危险房屋以及列入征收公告范围的住房等。
(二)购房对象
鉴于部分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发生变化,不是产权单位职工,本次将购房对象由产权单位职工调整为与出售单位或经出售单位委托的实际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三)出售价格
按照家庭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否超标的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价格:
1.在家庭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延续按成本价计价。
2.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面积部分不独立成套(处)的,超出的部分按超标指导价计价。
3.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面积部分为独立一套(处)以上住房的,原则上要清退。退出确有困难的,超标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租。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评估确定后公布。
(四)计价规则
1.延续原有政策规定,申请购房的家庭取得两套以上优惠政策住房,购房时应合并计算优惠政策住房面积,执行超标加价。
2.为规范经更名取得的公有住房计价标准,规定:经更名取得的公有住房,应当核算购房人家庭及原始取得人家庭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积情况。超出原始取得人或购房人任一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计价。
3.因符合城市拆迁、危房调换、侨房退管、购买使用权、家庭成员更名或集资建房等政策取得公有住房,造成超出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超标指导价计价。
4.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未承租公有住房,之后因符合城市拆迁、危房调换、侨房退管、购买使用权等政策取得公有住房的,按照“新房新制度”的原则,不再适用成本价计价,整套按超标指导价计价。
(五)出售单位
出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为维护职工权益,本次明确产权单位改制的,由接收单位作为出售单位;产权单位主体状态为注销、吊销的,由承接单位负责出售;没有承接单位的,由其原主管部门明确承接单位。
(六)组织实施工作
1.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承租人向出售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出售单位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定出售价格。
2.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鉴于市直管公有住房来源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可根据住房分布、权属登记等情况分批有序推进。
(七)参照适用情形
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通过集资建房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可参照执行,集资款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约定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有序开展,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出售实施细则。
(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有住房市场租金相应调整,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评估确定后公布。
(三)本市原有政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通知》所称的公有住房主要指1999年12月31日之前,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投资建设或购买,以福利分配的方式出租给本市居民、单位职工居住的住房。此外,还包括2000年1月1日(含)之后因符合城市拆迁、危房调换、侨房退管、购买使用权等政策取得承租权的公有住房。
八、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电话:0592-96838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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