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分层次、全覆盖、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实际,厦门市制定出台了《厦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从解决最有需要的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入手,逐步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牵头研究《办法》制定工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反复研究、修改,3次书面征求约30家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群体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并吸收相关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计风险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形成《办法》。
四、范围及期限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条,涵盖总则、规划建设、申请、申购、配售、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家庭、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三类保障对象。主要申请条件如下:
1.面向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1年,申请人本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单身居民需年满2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1年。
2.面向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家庭。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在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保(发生中断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不计在内);单身居民还需年满25周岁。
3.面向引进人才等其他类型申请对象。具体申请条件、保障标准、配售流程、退出机制等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不得申购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2.购买的本市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已办理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
3.已申请本市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等其他销售类政策性住房且未按规定办理撤销或者退出的;
4.已申请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但未按规定办理撤销的,或者已入住但未签署退出承诺书的;
5.在本市已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但未按规定腾退的;
6.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关于配售价格
项目配售均价由运营企业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设)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
回购房源的再配售价格结合回购成本、税费、管理成本、周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配售价格等因素确定。
(四)关于可申购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可申购面积标准原则上为:60平方米左右的二房型;75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
(五)关于审核流程
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通过后,经多部门联审(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申请资格。具备申请资格的家庭完成意向登记后,纳入轮候。轮候实行动态管理。退出轮候满1年后,申请家庭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六)关于申购流程
轮候家庭按运营企业公布的配售方案(包括配售均价及一房一价等内容)要求提出申购。运营企业结合申购情况确定选房家庭名单及顺序。纳入选房名单的轮候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选房、确认选房结果、签订合同。
(七)关于售后管理
一是严禁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二是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回购。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10年,购房人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需处置的,可向运营企业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确定。设立居住权、抵押权的,不予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10年的,可按规定转让给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注意事项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因继承等原因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
七、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称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家庭析产、执行司法裁判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电话:0592-96838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03.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