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2025年8月29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海域安全稳定,福建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简称《办法》)。厦门作为热门海滨旅游城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日趋活跃。市政府高度重视海上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助推海上休闲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提升海上旅游品质,助推海洋经济产业发展。
三、工作进展
通过法律研究和行业调研,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外市经验,综合归纳论证,制定形成《实施办法》,旨于强化行业规范,强化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全市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内容主要根据省《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及个别条款内容,增加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六、注意事项
在厦门海域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都应当依法遵守《办法》《实施办法》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船舶的备案是指经营人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将拟用于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相关资料、信息、法律文书等,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行为。
固定停泊点是指经营人向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船舶或申请经营许可时,在相关材料中明确的,符合省《办法》有关靠泊设施、停泊点规定,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船舶常驻地。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杨先生
联系电话:0592-2853917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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