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锦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5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2〕31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锦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353号),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社区集体土地6266.628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6266.62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滨街道办事处 |
锦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6266.628 |
公共建筑用地 |
锦园社区居委会 |
集美区杏滨街道兴盛建设开发服务中心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35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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