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马路(站北一路—站北五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马山路(站北一路—站北五路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27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集体土地114523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11452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天马山路(站北一路—站北五路段)

114523

道路

岩内村委会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2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