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2010〕588号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医疗卫生中心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强化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龙头示范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理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厦门市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专家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工作的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及《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关心医疗卫生事业并具有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意向的投资者(含医疗机构)为满足国内外高服务需求所提供的,以患者为中心且技术水平高超的个性化、精细化、高附加值、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条  市卫生局为本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及评估的主管部门。

  市医学会受厦门市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申报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高端医疗服务的投资规模及服务设施,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最低床位不低于100床,且每床位投资额人民币80万(含80万)以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总投资额应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

  (二)具备高精尖医疗设备、优秀的医疗管理团队、医疗服务管理理念;

  (三)具备理念先进的医疗质量管理及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由高端医疗服务项目投资者(含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交《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

  (二)市卫生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医学会。

  第七条  市医学会组织设立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管理专业、医疗卫生专业、法律和政策、投资与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市以外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卫生专业要求设区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秘书以上学术职务;管理专业要求三级医院职能科室负责人以上职务;其他专业要求三级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不良纪录)、身体健康。

  第八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2):

  (一)是否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的基本定义;

  (二)高端医疗建设、项目与有关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融合度;

  (三)是否列入市重点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发展项目;

  (四)高端医疗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的先进性和服务的舒适度;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医学会组织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并推选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二)评估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会议评估论证和书面评估论证等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位专家都应出具署名的书面评估意见,以上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形成由专家组组长署名的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市医学会最终出具评估意见书。

  (四)对市医学会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  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正常评估工作。

  评估专家与被评估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并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评估相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一条  所有评估书面材料应建档保存备查并建立评估专家信用档案。专家评估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每年根据专家信用档案记载情况对专家库实施必要调整,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的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纳入本局预算,不得向申报方收取。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有权对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专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附:1、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略)

  2、厦门市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参考标准(设床位医疗机构/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略)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