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

类区

行政区

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按时交地奖励金

总包干补偿价

1

思明区

7.7

5

1

13.7

湖里区

7.7

5

1

13.7

2

集美区

6.0

3

0.8

9.8

海沧区

6.0

3

0.8

9.8

3

同安区

最高

6.0

1.9(含调剂费)

0.6

8.5

最低

5.1

1.9(含调剂费)

0.6

7.6

4

翔安区

最高

5.3

1.9(含调剂费)

0.5

7.7

最低

5.1

1.9(含调剂费)

0.5

7.5

  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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