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1〕2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海沧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89号)精神,缓解本辖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本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辖区的中小企业为扩大经营业务进行融资,并对融资担保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享受融资担保费补贴的担保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项目符合海沧区产业政策;

  (二)由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标准为单个融资项目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每家中小企业每年可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中小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的前7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沧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已支付的融资担保费票据复印件;

  (六)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必要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八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从区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融资担保费补贴。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区政府收回其融资担保费补贴,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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