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办法》已经第14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厦门市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殡葬救助体系,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根据国家、省有关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的项目包括: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普通遗体收敛费(含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价值人民币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费。
各项目免费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下列人员死亡后依法火化,且未享受国家或者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可以免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死亡并就地火化,且持有有效《居住证》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可以免除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已享受国家或者单位丧葬费补助,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已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且相关养老保险条款中包含有丧葬补贴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五条 市民政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基本殡葬费免除的审核和免除费用发放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基本殡葬费免除开支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殡葬经办人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二)火化证明(原件);
(三)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件或出具的《查询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查询结果)》;
(四)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五)殡葬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六)殡葬经办人持有的有效银行卡开户行和卡号。
第七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由殡葬经办人先行垫付,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则上采用线上申领。殡葬经办人可登录“i厦门”APP或者“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确需线下申请的,殡葬经办人携带所需材料到福泽园业务服务大厅办理。
(二)市民政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经审核通过的,应当自书面告知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费用发放到殡葬经办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经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殡葬经办人应当自死者火化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办理。
第八条 死者为本市户籍居民或者《安放证》《安葬证》上持证人为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参加本市骨灰撒海活动的,免除骨灰撒海费用。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市基本丧葬费用免除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回相关资金;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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