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港〔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的经营管理,促进厦门港港口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港港口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港港区内从事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以下简称物供)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物供经营人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所从事的业务依法还需取得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取得其批准。
第四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港区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第五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经营活动中配备的设施、设备及人员,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有效证书或证明。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
第七条 物供经营人应根据自己的业务,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送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九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报送《厦门港船舶港口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供应品的质量,其进货票据、供船物资的发票和《厦门港物供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须保存一年以上,并自觉接受厦门港口管理局的核查。
第十一条 物供经营人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佩带标牌(标牌上应印有佩带员工和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按规定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持证上岗,讲究礼仪,自觉维护厦门港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从事物供经营的船舶和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标识,码头企业应认真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规定,配合厦门港口管理局对物供经营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物供经营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依法或依行业惯例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第十四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根据对物供经营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厦门港物供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对物供经营人进行定期评查,物供经营人在一季度内三次被评价为“差”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对其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港物供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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