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

厦人〔2011〕3号

各主管部门、各区人劳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市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政策,做好外省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条件问题

  (一)按国家或本省、市规定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会计、经济、卫生中级资格等相关考试后,才能参加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如未参加相应考试,应补考相关科目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资格确认。

  (二)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由确认对象提供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部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可参照其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部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确认。其中提前晋升条件与本省相关规定不符的人员,取得资格时间按本省规定重新计算。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委少于本省规定人数的,由确认对象提供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部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可参照其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部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确认。

  二、评审材料问题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没有评委会或批准机关意见或盖章的,确认对象应提交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批准文件,或由厦门市职改部门向其原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改部门发函查询,对方复函证明情况属实者可办理资格确认。

  (五)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可由确认对象提供资格证书,厦门市职改部门向其原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改部门发函查询,对方复函证明情况属实者可办理资格确认。

  三、取得部分职业资格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的问题

  (六)在省外企事业单位评定工程师资格,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设备监理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时,可免工程师确认。

  四、采用考试、考核、评审办法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问题

  (七)属于本意见第一点第2项、第3项和第二点第4项、第5项中所列情况,但所提供有效文件或材料不齐全,无法查证属实的人员,在调入单位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后,经新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由市职改部门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一次性采用考试、专家组考核或评委会评议等办法确认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其他

  (八)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适用对象为在本省以外企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后(含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引进或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