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

厦财教〔2011〕3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精神,本市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岛内、岛外普通高中资助面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10%、13%确定。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进行评审,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2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3、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参照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比例,市财政对各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支出给予30%的补助。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厦财教〔2009〕24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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