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

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根据《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通过“厦门网上房地产”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而自行成交的,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方可使用网上备案系统。

  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并已在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二)申请并安装网上操作数字证书。

  第四条  网上操作数字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单位用户数字证书申请表》,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

  (二)向银联公司购买密钥(usbkey);

  (三)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网上备案系统用户。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租售存量房,应登录网上备案系统,输入产权证号和产权人名称或身份证号(多个产权人只需填写一个),核验房产信息后,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其签订《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厦门网上房地产”即自动挂牌发布房源信息。

  第七条  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独家委托的,不得再通过其他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未约定独家委托,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由第一家受委托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其他经纪机构不能修改房源信息。

  第八条  房源信息发布后,委托人拟变更委托内容的,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在网上备案系统自行发布房产交易信息的,可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定的服务点申请办理。

  第十条  在网上备案系统发布存量房租售信息后,可按以下方式撤销:

  (一)自动撤销

  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发布的房源已签订买卖合同、发布的房源在发布期间经有权机关依法查封的,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撤销。

  (二)协商撤销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撤销。

  (三)强制撤销

  委托人需要撤销又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提供撤销服务的,委托人可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诉,查实后由市国土房产局强制撤销。

  第十一条  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再次比对房屋权属状况,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  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可持房地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定的签约服务点,签署《自行成交声明》后,通过网

  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并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第十四条   完成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独家委托后自行成交的,应先撤销独家委托,方可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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