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1〕4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高中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岛内、岛外普通高中资助面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10%、13%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各区高中国家助学金支出给予30%的补助。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2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市、区财政要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在每学期初,由同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应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办学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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